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信会师报字[2023]第 ZE10117 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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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会师报字[2023]第 ZE10117 号
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:
按照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》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
关要求,我们审计了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明德
生物)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。
一、 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
按照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》、
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》、
《企
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》的规定,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,并评
价其有效性是明德生物董事会的责任。
二、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
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,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
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,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
进行披露。
三、 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
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,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。
此外,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,或对控制政策
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,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
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。
四、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
我们认为,明德生物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按照《企业内部控制
内控审计报告 第 1 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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